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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3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昀儒

聲請人
鍾正國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聖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琳
相對人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梓育
相對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719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鍾正國,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傷,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455,2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848元,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影本、醫療收據影本等為證。本件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3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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