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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許石慶

上訴人
即原告
郭章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佳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1萬3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

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

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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