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章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佳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1萬3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
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