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蘇慧岳
- 即被告
上訴人與李林秀美因112年度訴字第19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與李林秀美因112年度訴字第19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