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佳哲
林美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收
取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3萬7,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
林美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收
取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3萬7,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