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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

收取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即被告
李佳哲

林美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收

取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3萬7,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79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收取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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