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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學德

上訴人
即被告
聖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金石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明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石盟投資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21

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4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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