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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聲請人
呂珮瑜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呂珮綺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呂珮甄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正確票據號碼以及正確股票張數各為何?(台端於10月17日補正狀所附之股票掛失證明與原聲請之股票號碼不符)

二、如股票號碼無誤,請確認股票掛失通知書附表關於83-NE-000182號至83-NE-000190號之股票共有幾張?(如股票未連號,請分開陳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