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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

酌定遺產管理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抗告人
即關係人
叢昌盛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就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

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

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