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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卿
原告
楊献章

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景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孫蓮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241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0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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