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
- 上訴人
- 李濬安
- 被上訴人
- 璞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修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114年4
月1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380元(910
224+50415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