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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顏銀秋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昭香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紀樹能

紀政宇

紀婷恩

黃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8,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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