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
- 抗告人
- 吳耀驊
吳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云雅(原名:吳)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
吳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云雅(原名:吳)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