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傅滄海
- 代理人
- 張家榛律師
陳又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相對人元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有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