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1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庭禎
- 債務人
- 高琳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高琳惟於民國113年0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9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7日止累計308,314元正未給付,其中302,842元為本金;5,17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高琳惟於民國113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7日止累計722,360元正未給付,其中708,351元為本金;13,30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高琳惟於民國113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7日止累計922,562元正未給付,其中905,117元為本金;17,006元為利息;4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高琳惟於民國112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7日止累計2,427,258元正未給付,其中2,377,576元為本金;49,282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高琳惟於民國109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7日止累計229,495元正未給付,其中224,567元為本金;4,22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1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2842元 高琳惟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08351元 高琳惟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905117元 高琳惟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0000000元 高琳惟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224567元 高琳惟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