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
- 聲請人
- 呂珮瑜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呂珮綺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呂珮甄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正確票據號碼以及正確股票張數各為何?(台端於10月17日補正狀所附之股票掛失證明與原聲請之股票號碼不符)
二、如股票號碼無誤,請確認股票掛失通知書附表關於83-NE-000182號至83-NE-000190號之股票共有幾張?(如股票未連號,請分開陳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