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
- 抗告人
- 即關係人
- 叢昌盛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就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
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
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就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
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
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