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
- 異議人
- 邵忠賢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邵薛園子會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邵薛園子會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