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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異議人
邵忠賢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邵薛園子會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81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