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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異議人
吳僑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月娌、張慧羚、張瑞青、張瑞謙、張婉婷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1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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