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3號
- 異議人
- 吳僑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月娌、張慧羚、張瑞青、張瑞謙、張婉婷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聲字第313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月娌、張慧羚、張瑞青、張瑞謙、張婉婷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