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

聲請提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蔡家瑜

抗告人
甲OO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提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本院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抗告之費用,抗告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所為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3年3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前揭事項,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3年3月28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