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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2號

返還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蕭一弘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0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2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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