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0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2號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0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