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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

給付遲延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李濬安
被上訴人
璞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114年4

月1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380元(910

224+50415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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