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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0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洪慧美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被告
張演安
被告
張演良
被告
胡天偉
被告
鄭世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浩律師
複代理人
陳庭浩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逸承律師
被告
陳富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70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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