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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39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唐敏寶

上訴人
潘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益增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3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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