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39號
- 上訴人
- 潘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益增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5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益增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