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昭香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紀樹能
紀政宇
紀婷恩
黃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8,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紀政宇
紀婷恩
黃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8,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