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88號
- 債權人
- 蔡詠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士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梁士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狀頭關於「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2580、18256號、承辦股別:孔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非本院案號,尚未分案無庸記載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