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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顏淑惠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元。抗告之費用,抗告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而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參酌上開規定,自應命抗告人補繳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1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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