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曹宗鼎

聲請人
甲○○即未成年子女乙○○之程序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2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未成年子女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萬8000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33、33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未成年子女乙○○(下稱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於上開案件抗告審(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2號),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包含閱卷、聯繫、訪談、撰稿、參與調查及調解),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33、33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該案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於抗告審(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2號)已依法執行職務完畢,亦有上開相關裁定及本院核閱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33、334號、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2號事件全部卷宗可佐,是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核屬有據。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含程序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關係人2人多次訪談及進行訪視、事件繁簡程度、程序監理人及關係人即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就酬金數額38,000元均表示無意見(見卷附民事陳述意見狀、本院電話紀錄表),暨考量本案進行訪視之情形、時間等,本院認聲請人請求之本件報酬酌定為38,000元要屬合理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