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6號
- 抗告人
-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31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316號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31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