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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巫淑芳林士傑謝慧敏

抗告人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31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16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