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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64號

繼續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江奇峰

聲請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受安置人 甲875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875F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關係人
甲875M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甲875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甲87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受安置人)為未滿12歲之兒童(由其法定代理人甲795-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行使負擔受安置人權利義務)。甲875F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上午8時許致電聲請人西屯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揚言攜受安置人一起自殺,該中心社工聯繫欲確認受安置人安全狀態及去向,甲875F規避社工接觸並謊稱受安置人並未在身邊,且不願意透露自身所在地,故報警協尋受安置人及甲875F。甲875F單親監護照顧受安置人,非首次揚言殺子自殺,過往習以情緒勒索方式與受安置人生母甲875M溝通,此次因積欠多筆房租於114年7月16日遭房東驅離,故受安置人及甲875F無家可歸,於114年7月17日凌長於公園及便利超商等地遊蕩且未進食飢餓,致使受安置人至派出所尋求員警協助提供食物。甲875F工作收入不穩定且理財觀念不佳,導致受安置人常三餐不濟,且繳不出房租遭房東驅離後無住所,並於114年7月17日向社工揚言殺子自殺,聲請人家防中心社工於114年7月17日與甲875F討論安全計畫未果,過程中甲875F情緒不穩定,認為有能力自行照顧受安置人,不願意將受安置人交由甲875M照顧以確保安全,且自身家屬皆不願意協助照顧受安置人。經評估甲875F無法提供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且親職能力缺乏,無法提供適當養育,恐影響受安置人生活及發展需求,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評估甲875F照顧能力缺失,於114年7月17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緊急安置受安置人於適當場所,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因目前安置原因尚未消滅,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為維護受安置人受照顧權益與最佳利益,提供受安置人必要之保護與輔導,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自114年7月20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對受安置人所提供之生活環境等狀況,嚴重影響受安置人之受照顧情形,復無其他合適之替代照顧資源,受安置人亦同意接受安置,因認如未予繼續安置,實難有效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健全及安全權益。且受安置人亦同意接受安置,有表達意願書在卷可按。基上,為維護受安置人之安全及最佳利益,應繼續安置受安置人,妥予保護。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上開繼續安置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黃鈺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36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安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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