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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聲請人
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道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購買新臺幣60,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系爭支票最後持票人為何人?)

三、請具狀釋明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票據喪失經過記載陳世璿遺失支票,何以本件聲請人為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