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 抗告人
- 林汝成
- 法定代理人
- 林靖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汝聰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救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汝聰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