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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唐敏寶林秉賢林萱

抗告人
林汝成
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汝聰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