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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宜娟

抗告人
楊湄鳳(原名楊碧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1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