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1號
- 抗告人
- 楊湄鳳(原名楊碧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救字第5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