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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債權人
江紅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安、台華商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