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簡上字第2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唐敏寶劉承翰林秉賢

上訴人
林華成
被上訴人
石家誼
訴訟代理人
于丞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1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5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簽發票據號碼CH376233號、發票日為民國112年8月16日、到期日為112年11月17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除註明為人民幣以外,下同)1,748,000元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嗣被上訴人以系爭本票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273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惟被上訴人就系爭本票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前,上訴人早於112年11月3日已自臺北搭機離境前往上海,而系爭本票到期日後,上訴人亦在三亞、上海、北京等地區工作,則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17日至同年月20日間,顯無向上訴人現實出示系爭本票踐行遵期提示之可能,自不得行使追索權。又上訴人固有於112年8月間向被上訴人借款,並在被上訴人要求下簽發系爭本票,惟被上訴人嗣後並未交付借款1,748,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另縱認被上訴人有交付系爭借款與上訴人,惟上訴人於112年9月17日、同年10月24日、同年11月10日、113年3月9日、同年5月8日,均以其申設之中國大陸地區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訴人招商銀行帳戶),匯款至被上訴人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上訴人招商銀行帳戶);並於112年12月25日、113年1月15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2月8日、同年3月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6日、同年5月11日、同年7月1日、同年9月3日、同年月10日,均以訴外人即上訴人之配偶張小蓉所申設中國大陸地區之帳戶匯款至被上訴人招商銀行帳戶,合計1,711,147元(下稱系爭匯款),可見上訴人業已清償系爭借款債務,則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12年8月16日向被上訴人借款人民幣40萬元,並簽立借款協議書,由被上訴人匯款至上訴人帳戶,依當時匯率核計為新臺幣1,748,000元即系爭借款,而由上訴人開立系爭本票交付被上訴人,且約定112年11月17日還款,到期後本件訴訟代理人即被上訴人之配偶于丞秝多次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找上訴人請他還款,惟上訴人仍不清償系爭借款債務,故被上訴人即向本院聲請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系爭本票裁定。另上訴人及張小蓉雖有為系爭匯款,但系爭匯款並非為償還系爭借款,而是系爭借款之利息,或因被上訴人另外借款與上訴人、為其代購東西及另借款與張小蓉,上訴人及張小蓉因而以系爭匯款償還部分款項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訴人上開請求,對其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裁定所示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號判決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持有由其簽發之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而被上訴人則主張其存在,則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否有爭議,且上訴人是否對於被上訴人負有該債務之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堪認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具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㈡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69條第1項、第104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惟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同法第121條亦明文規定。可知發票人是本票之主債務人,且絕對的負擔票據金額支付之義務,故執票人怠於行使保全票據上之權利時,發票人之債務原則上並不因之而消滅。又票據法第104條所稱前手並不包括匯票承兌人在內(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670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票之發票人與匯票之承兌人均同屬票據之主債務人,依同一法理,該條所謂前手自不包括本票之發票人(司法院73年7 月3 日(73)廳民一字第0500號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可資參照)。據此,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故本票發票人對執票人所負之責任,係絕對付款責任,執票人縱令不於付款提示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發票人仍不免其付款之責。查,系爭本票業經發票人即上訴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見原審卷第51頁),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為付款提示,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而被上訴人業已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紀錄查詢結果,主張于丞秝於112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12日亦在中國大陸地區(見本院卷第53頁)向上訴人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尚非全然無稽,自難僅憑上訴人抗辯其於系爭本票應提示之期間在中國大陸地區乙情,逕認被上訴人未遵期向上訴人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況且,上訴人乃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有絕對的負擔票據金額支付之義務,縱使執票人即被上訴人未於系爭本票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向上訴人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而怠於保全票據上之權利,發票人即上訴人之系爭本票債務亦不因此而消滅,則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系爭本票債權自仍存在。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遵期提示為由,主張被上訴人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不存在云云,尚非可採。

㈢兩造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系爭借款乙節均不爭執,而被上訴人主張其將系爭借款人民幣40萬元(換算新臺幣為1,748,000元)匯款至上訴人之帳戶乙節,業據其提出兩造簽立之借款協議書、被上訴人招商銀行帳戶轉讓紀錄查詢資料、交易流水明細、兩造對話截圖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9、65頁、69至71、89至98頁),又依被上訴人招商銀行帳戶交易流水明細顯示其業已於112年8月16日、同年月17日各匯款人民幣20萬元至上訴人招商銀行帳戶(見本院卷第93頁),復核與兩造簽立之借款協議書及兩造對話截圖所示內容相符,足認被上訴人確實已將系爭借款交付與上訴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交付系爭借款云云,並不足採。

㈣上訴人固然抗辯其已以系爭匯款清償系爭借款云云。惟按如被告已證明其債權存在,而原告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對於清償之事實,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33號判決參照)。查,當事人間相互匯款之原因多端,被上訴人既否認系爭匯款之原因為清償系爭借款,則上訴人對於系爭匯款乃為清償系爭借款之主張,自應負擔舉證之責。又查,依被上訴人所提出其與上訴人、張小蓉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上訴人確曾向被上訴人表示:40萬9月回息款請查收、紅利請確認等語;且被上訴人亦曾與張小蓉簽立112年11月27日、112年12月9日、112年12月25日、113年1月5日、113年1月30日、113年5月29日、113年6月28日之借款合同(見本院卷第103至149頁);參以系爭匯款之各筆匯款時間與金額亦無法與系爭借款勾稽,自難僅憑上訴人及張小蓉有為系爭匯款乙節逕認系爭借款業已經清償。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因系爭借款已清償而消滅云云,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裁定所示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固有不同,惟結論仍屬正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並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而與上訴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1 所定關係之人為限,始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6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