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親字第9號
- 原告
- A01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被告
- A02
- 關係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關係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被告A02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依第39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1項、第50條第3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嗣被告於本件起訴後之115年2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