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債務人
- 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徐家提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洪詩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98,0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5年4月27日邀同債務人徐家提、洪詩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萬元,並約定分二筆撥款分別為①900萬及②300萬元,到期日皆至108年5月3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等因未依約清償尚欠3佰19萬5,810元,請求展延到期日至115年7月31日止,展延期間按月繳付利息,本金餘欠屆期悉數清償。詎料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自114年12月起即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欠款,依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增補約據、約定書約定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一份。2.約定書影本一份。3.保證書影本一份。4.增補約據及約定書影本各一份。5.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二份。6.催告通知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1541號利息:
違約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洪詩芸、徐家提、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0三 002 新臺幣 798952元 洪詩芸、徐家提、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0三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洪詩芸、徐家提、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798952元 洪詩芸、徐家提、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