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
- 債權人
- 江紅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安、台華商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安、台華商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