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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親字第9號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斐琪

原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告
A02
關係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關係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被告A02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依第39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1項、第50條第3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嗣被告於本件起訴後之115年2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書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親字第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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