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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商蓮花開發公司、美商網威

公司、聖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

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伍佰

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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