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號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游詩閔即己○
- 上訴人
- 游琇婷即游靜
- 上訴人
- 戊○○ 住台
- 住同
- 住台
- 共同
右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乙○○、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參萬捌仟肆佰元,折合銀元伍佰陸拾柒萬玖仟肆
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捌萬伍仟壹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
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