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160號
- 上訴人
- 頌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1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333,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38,888 元(惟對上訴人丙○○、甲○○、乙○○、丁○○應徵該第二審裁判費之範圍為747,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