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3201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0年度訴字第3201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2,699,8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320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0年度訴字第3201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2,699,8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