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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聲請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交付送達郵票新台幣貳佰柒拾柒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秀芬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