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聲請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交付送達郵票新台幣貳佰柒拾柒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秀芬
~B法院書記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
右抗告人聲請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交付送達郵票新台幣貳佰柒拾柒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秀芬
~B法院書記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