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一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一九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 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 律師
- 被告
- 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益隆 律師
- 被告
- 丙○○
丁○○
戊○○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