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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三號

聲請人
藍獻應
送達代收人
汪紹銘
相對人
賴盈州

右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公示催告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公示催告之停止程序應撤銷之。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程序停止之原因終竣,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又公示催告期間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催告程序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總則編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有關訴訟程序裁定停止之規定,此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前經相對人申報權利,由本院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茲復經民事確定判決,確認相對人所申報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等情,有卷附本院民事判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本院更正裁定各一件可稽,堪認無訛。

三、從而聲請人請求終止停止程序一節,核與前引說明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三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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