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昌邦
- 代理人
- 潘莉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宣告甲○○破產。
選任袁震天律師、吳雅惠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九人,曾向聲請人申請開立信用交易暨認股融通帳戶,以從事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及認股融資之用,嗣第三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九人所為交易,因違反契約約定,致積欠聲請人融資債務本金共計新台幣(下同)貳拾億肆仟肆佰壹拾貳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相對人甲○○乃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與聲請人簽訂「和解分期清償協議書」,約定對於上開債務(利息肆億肆仟壹佰陸拾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違約金叁仟肆佰肆拾捌萬玖仟貳佰零壹元)願負連帶保證責任,並由相對人甲○○以分期方式清償債務。而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相對人甲○○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止,每月一日應償還聲請人壹拾萬元,迄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應償還貳佰肆拾萬元,惟迄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止相對人僅償還壹佰肆拾萬元,此後即未依約清償,停止支付。另查相對仁名下財產已遭其他債權人追索扣押或強制執行中,財務狀況不佳,已無清償債務之能力,為此檢具和解分期清償協議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送金簿存根、存款查詢明細表、相對仁財產明細及說明資料等影本等為據,依破產法第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甲○○破產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甲○○對於其積欠聲請人前述債務(本金貳拾億肆仟肆佰壹拾貳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利息肆億肆仟壹佰陸拾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違約金叁仟肆佰肆拾捌萬玖仟貳佰零壹元),且自九十一年九月起未依協議內容分期清償一節,已於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行調查程序時所自承。
㈡另相對人甲○○復陳報其個人債務如下:
①彰化、第一、華南及土地銀行等聯貸行庫,合計約肆拾壹億餘元。
②中興銀行約伍仟壹佰萬元。
③第一銀行約陸仟陸佰萬元。
④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約壹佰伍拾萬元。
⑤另擔任「廣三集團」旗下公司對外借款連帶保證債務,因集團名存實亡,相關財務人員紛紛離職,無從稽考,故金額不明。
㈢而本院依職權函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查明,相對人甲○○目前積欠公法稅捐金額(包括已移送行政執行及未移送行政執行者)達貳億捌仟叁佰柒拾陸萬伍仟叁佰貳拾陸元(滯納利息算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有該處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中執甲九十年稅執特字第八九三號函一份在卷可查。
㈣另本院依職權查悉目前計有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萬通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中聯信託公司、泛亞銀行、交通銀行、國際票券公司、臺中商銀、寶島銀行、中華票券公司、彰化銀行、慶豐銀行、中國國際商銀、中國信託銀行、富邦銀行、中央票券公司、中興銀行、土地銀行、國泰銀行、上海商銀、誠泰銀行、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美國拉斯維加斯公司、陳慶章、中華成長資產公司等債權人對於相對人之資產聲請本院假扣押。而所謂「廣三集團」旗下公司,其中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經本院宣告破產在案。
㈤又依本院函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檢送之相對人甲○○歸戶財產資料所示,相對人甲○○名下尚有不動產一百一十六筆(田賦十八筆、土地八十八筆、房屋十筆),投資捌億叁仟陸佰萬元(被投資公司︰廣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破產)、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而相對人甲○○陳報另有債權叁億伍仟貳佰壹拾萬元,然其資產現值核與前開債務總額猶有數十億元之差距。此外,相對人甲○○係商界聞人,日前家中動產及所謂豪宅均遭拍賣,猶不足清償債務,亦見諸報端,足見相對人已陷於一般、繼續性不能清償債務之窘境,而有破產之原因,從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甲○○破產,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前述本院已知之債權人等,應依主文所示申報債權之期間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如不依限申報者,依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特予載明。
五、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