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六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六四號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戊○○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甲○○
-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丁○○ 台北市○○區○○路一○○號四樓之十
右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
台中市○區○村里○○街一三二號)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陳學德
~B法院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