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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六四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戊○○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聲明人即繼承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台北市○○區○○路一○○號四樓之十

右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

台中市○區○村里○○街一三二號)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陳學德

~B法院書記官 賴榮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六四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