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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因93年度保險字第10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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