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9號
- 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寅○○、壬○○、庚○○、乙○○、丙○○
、丑○○、卯○○、甲○○、戊○○、子○○、己○○、丁○○
及辛○○間請求排除專利權所受侵害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5
年8月16日所為第1審判決(93年度智字第9號),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