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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73號

回復名譽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73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因與熊貓東京管理委員會、乙○○、甲○○、丁○○及遠

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073號回復名譽事件,

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5日所為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

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7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