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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89號

上訴人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
被上訴人
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2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17,33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王  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89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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